給付報酬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3年度,240號
STEV,113,店簡,240,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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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
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其受
敗訴判決之部分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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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