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55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廖美琇
被 告 周斅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4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利息金額以新臺幣2,467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3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