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640號
STEV,112,店簡,640,20240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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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劉思微
吳欣怡

被 告 邱權珮
邱權

許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月26日
宣判,惟因原告於庭後陳明已無訴訟必要而撤回本件訴訟,
有113年7月19日民事聲請撤回狀可憑,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
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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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