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1年度,634號
STEV,111,店簡,634,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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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34號
原 告 游秋蘭
游繡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游忠泉

游世輝

游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筑穎律師
陳鼎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宜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合於前二項規定 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 書證之。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 意。同法第427條第3、4項亦分別有明定。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 月26日宣判,惟因被告游忠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本件未經其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又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5,865,000元,自應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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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