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林連枝
林姿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
二、上原告二人與被告鄭婷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
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併計為新臺幣(下同)3,924,950
元,應徵收裁判費39,907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