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473號
SSEV,113,新簡,47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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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73號  
原 告 蔡柏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邱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 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7月5日前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 合法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然經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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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