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357號
SSEV,113,新簡,357,2024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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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施淑美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所明定。
二、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吳銘山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已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駁回原告對於第三名被告之訴。
嗣因本院寄送之裁定誤載為「不得抗告」,抗告人乃於收受
裁定後之抗告期間內提出「民事異議狀」到院。茲經核閱異
議狀所載內容,顯係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思。再
者,本院發現「不得抗告」之記載有誤,亦已製作處分書更
正之。因此,為保障抗告人之抗告權,應以提出之異議狀視
為抗告狀,並依上開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爰限抗告人於民國113年7月28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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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