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原 告 陳世一
訴訟代理人 陳雅梅
被 告 李江月西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時依兩造簽立之合作備忘錄增補協議書,請求被 告賠償未依約履行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19,000元,嗣 於起訴狀送達後,擴張其請求金額為597,000元,是本件訴 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 又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