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25 號
聲 請 人 鍾幸豐
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641 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2 項規定(下稱 系爭規定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 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及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審查庭 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17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 3、4 部分撤銷發回、 其他部分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就上開判決經撤銷發回部分更行審理後,作成 112 年度上更一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惟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更審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此 部分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 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餘部分則應以上開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其餘聲請意 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 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 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