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3年度,366號
CHEV,113,彰簡,36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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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366號
原 告 楊文輝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被 告 蔡為鋒
蔡小柳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2,453,424 元(見本院卷第78頁),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 為簡易事件,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 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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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