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3年度,179號
GSEV,113,岡簡,179,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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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程啟智程義福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50,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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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