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3年度,216號
GSEV,113,岡小,216,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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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張庭瑄
被 告 劉嘉忠常嫦倈檳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3 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9日11時宣判,茲 因原告於113年6月28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 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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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