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3年度,250號
PTEV,113,屏補,25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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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復源王勖嘉王晨寧間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525元【計算式:本金
493,025元+程序費用500元=493,525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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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