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3年度,244號
PTEV,113,屏補,244,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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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孝瑋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勝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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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