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柯美雪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登輝、蔡怡然、張欣幃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