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3年度,478號
PTEV,113,屏簡,478,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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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78號
原 告 王金木
被 告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以11 3年度屏補字第19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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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