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3年度,140號
PTEV,113,屏簡,140,202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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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張秋香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告 柯建州
張達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被 告 楊寬富
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3年2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高雄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巷道爭 議事件之公用地役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確認對被告楊 寬富、邱惠美通行權存在等訴訟之一部先決問題(即如有公 用地行權關係存在,原告即得通行被告被告楊寬富、邱惠美 有公行地役權之土地,自無再為通行權主張之必要),經於 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 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於113年6月7日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高雄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書及公務 電話紀錄表可參可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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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