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3年度,323號
PTEV,113,屏小,323,2024072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江宏立
被 告 邱金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79元,及其中新臺幣20,616元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