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3年度,283號
PTEV,113,屏小,283,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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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8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被 告 許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因遇凱 米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13年7月 24日至26日),爰依法展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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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