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3年度,121號
ILEV,113,宜小,121,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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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121號
原 告 陳素玲
被 告 黃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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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