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176號
SLEV,113,士補,17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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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林忠良
被 告 葉思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9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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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