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170號
SLEV,113,士補,170,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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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黃翌婷
被 告 陳之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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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