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952號
SLEV,113,士小,95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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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952號
原 告 羅士倫
被 告 余豐益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22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
字第94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柒拾參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 職權宣告假執行,其此部分聲請,核僅為促請本院職權發動 ,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 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然該日因颱風而停止上班,故順延至翌(26)日宣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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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