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793號
SLEV,113,士小,793,202407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793號
原 告 葉承霖



訴訟代理人 李珈誼

被 告 林睿耆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
第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
度審附民字第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
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