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3年度,166號
CYEV,113,朴簡調,166,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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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秋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莊順、莊網莊萬傳、莊萬助
莊璧如莊定義莊宗憲莊金福莊保元、呂鈴珠呂世弘
李日晟李書宇陳怨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
名、年籍資料勿遮掩)到院。
二、請提出前開2筆土地全體共有人即被告莊順、莊網莊萬
莊萬助莊璧如莊定義莊宗憲莊金福莊保元、呂
鈴珠、呂世弘李日晟李書宇陳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
,請勿省略)到院。如前開2筆土地之共有人死亡,請提出
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
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為拋棄
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
件公告查詢)。
四、如有共有人死亡或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具狀對其
為訴之撤回或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
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有「包含
全體共有人」在內之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
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五、前開2筆土地之共有人為部分相同,並非完全相同,依民法
第824條第6項規定應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
意始得請求合併分割,是本件應由原告提出經各該土地應有
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之證明文件到院。
六、請陳明前開2筆土地應為如何之分割,及於地籍圖上繪製地
上建物坐落位置分割方法之具體分割方案草圖,並標註說
明之。
七、請陳報前開2筆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及地上物照片。地上物若
是建物,請一併陳報該建物照片、門牌號碼所有權人及房
屋稅籍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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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