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坤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地籍圖謄本。
二、請確認起訴狀列被告「陳𣗙」與「陳摊」之關係、被告「林
富三」是否誤列或誤載。
三、請提出:嘉義縣鹿草鄉鹿西段206、207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
人「陳𣗙」(土地總登記時住址:嘉義縣○○鄉○○0000號)、
陳正統、陳正義、陳富祿、陳富三(原告誤載為林富三)、
陳玉花、陳汶宏、陳文啟、陳宣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
勿省略),如上開土地之共有人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完
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
女等,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嘉義縣鹿草鄉鹿西段329、330、339地號土地之全
體共有人「陳摊」(土地總登記時住址:嘉義縣○○鄉○○0000
號)、陳正統、陳正義、陳富祿、陳富三(原告誤載為林富
三)、陳玉花、陳汶宏、陳文啟、陳宣淇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
等,請勿省略),如上開土地之共有人死亡,請提出除戶謄
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
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
婚、子女等,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
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
六、請再次確認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是否已列為被告,若有漏
列或誤列,請具狀追加或撤回。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
狀內,請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
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
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
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七、請提出欲分割土地及其上地上物之外觀彩色照片,及陳報該
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所有權人等資料到院。
八、請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體
共有人之姓名、權利範圍比例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