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3年度,147號
CYEV,113,朴簡調,147,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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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陳威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對象
不明(是否僅相對人陳鄭淑如1人,請具體表明調解之相對人及
住居所),未敘明爭議情形及原因事實,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
其法律依據,並提出其文書證據及調解聲明內容,另訴訟標的價
額亦有不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
依期補正,則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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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