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13年度,65號
CYEV,113,嘉簡聲,65,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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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彭郁文彭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 項第1款 定有明文。而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 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 」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 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號判決 先例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 11月17日更名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10年1月27日 將對相對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依相對人之戶籍地 寄送存證信函,惟遭郵務機關註記遷移新址不明」退回, 屬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為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嘉義市○區○○○路000○0號7樓之3 」,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曾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經郵務機關向上開處所投遞結果,因「遷移新址不明」 而遭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 信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等件可稽,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



戶籍並未變更且無在監在押情形,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參 ,足見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聲請人既已用相 當方法探查相對人住居所,仍不知相對人真正之住居所,則 其依上開規定,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經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件:存證信函(本院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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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