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397號
CYEV,113,嘉簡,397,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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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A室
訴訟代理人 林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鄭秀葉
洪小茹
洪振展
洪櫻碧
被代位人 洪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債權
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
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
)。所以,債權人(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
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債
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遺產應繼分
例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01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未繳納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及動產 權利範圍 金額(新臺幣) 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5/1 173,580元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5/1 64,725元 3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5/1 178,890元 4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5/1 104,312元 5 汽車(車牌:00-0000) 1,000元 遺產總額為522,507元×被代位人洪健應繼分1/5=104,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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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