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427號
CYEV,113,嘉小,42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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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郭謹嘉(原名:郭怡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 )租用如附表編號01、0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 附表所示電話費及因提前終止契約所應給付之專案補貼款, 未為給付。亞太電信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 債權買賣契約,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15元,及 其中6,468元自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被告則辯稱略以原告主張(請求)的是電信費, 應適用2年短期時效,原告之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其請求 自屬無據等語。
二、理由要領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為可採。 ㈡被告抗辯前開債權請求權已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查: ⒈電信費部分:衡以電信公司經營電信業務,即提供有線、無 線之電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 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而向使用者收取,且現今社會無線通 信業務益加蓬勃發展,使用至為頻繁,基於此類電信服務之 債權實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服務」亦為民 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則電信費用請求權,應有該款 規定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以符此類權利宜速履行之立法目 的。
 ⒉專案補貼款部分:一般之專案補貼款,乃於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使用時,以須持續使用門號一定期間(即綁約)之承諾, 取得月租費之減免優惠或專案商品(例如手機)之所有權, 實質上亦屬電信公司販售商品之代價,非屬違約金,自應與



月租費、商品價金等同視之,仍屬電信公司販售商品之代價 ,即應有上開條款短期時效之適用。經查,被告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為快樂通333型、「0000000000」為快樂通5 55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則載為快樂通333型)等情,有 原告提出之電信服務費收據附卷可按。又依原告提出之「新 超經濟專案同意書」記載,快樂通333型、555型之專案補貼 款各為5,000元、6,000元,其第1條約定立同意書人在專案 合約期間內不得退租(含一退一租)、轉換至預付卡或被銷 號,否則需賠償亞太電信專案補償款,補償款之計算採以日 遞減原則計算,如有欠繳月租費等其他費用時並應立即繳清 。補償款計算公式:專案補償款-(專案補償款×已使用日數 /合約日數)=實際應賠償之專案補償款金額。準此約定可知 ,被告與亞太電信雙方係約定如被告在專案合約期間,違約 提前退租或被銷號等,即應依合約期間剩餘日數比例乘以約 定之計算公式計付專案優惠補貼款,足認本件專案補貼款之 經濟目的係電信公司為追回當初申辦門號時給予優惠(如減 收月租費)之差價,應認專案補貼款實質上係電信業者販售 商品或優惠服務之代價,而不是違約金,應有民法第127條 第8款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
⒊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商人所提供商品的代價,其請求權 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告受讓如附表所示電信欠費及專 案補貼款債權,其請求權縱自其於109年9月11日受讓時起算 ,至遲於111年9月10日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告雖主張 曾催告被告清償,並提出掛號郵政收件回執為證。然該郵件 係由被告弟媳於113年1月24日受領,縱認該郵件確係請求被 告清償本件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債權,亦不生中斷時效之效 力。是被告抗辯本件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債權之請求權已罹 於時效而消滅,自屬有據。原告仍訴請被告給付,即屬無據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其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用戶號碼 門號 電信欠費 專案補貼款 合 計 01 CUST-00000000000 0000000000 4,323元 13,440元 17,763元 02 CUST-00000000000 0000000000 2,145元 507元 2,652元 合計 6,468元 13,947元 20,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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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