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嘉秩聲字,113年度,2號
CYEM,113,嘉秩聲,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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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嘉秩聲字第2號
處分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柯智仁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
分局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嘉水警偵字第1130014199號處分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 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處 分書業於民國113年6月30日經原處分機關送達予異議人收受 ,有該局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而異議人於113年7月3日具 狀聲明異議,是異議人提出異議並未逾期,其聲明異議合於 法定程式,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柯智仁於113年5月11日 21時50分許,在非公共場所之位於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 址,由第三人所主持之職業賭博場所,以天九牌為賭具賭博 財物,供異議人等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抽頭牟利。案經執 勤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按址查緝,當場查獲。因認異議 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以9,000元之 罰鍰並沒入賭資38,600元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警方查緝前已經輸掉賭資2,400元,嗣警方 自本人身上查獲之現金38,600元,其中僅600元係賭資,其 餘38,000元係欲繳互助會會錢,非供賭博用,為此,爰聲明 異議,請求將沒入之金錢38,000元部分發還異議人等語。四、經查:
(一)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 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異議人既坦承有賭博之 行為,而賭博型態乃屬一動態過程,賭客會攜帶相當預備之 賭資前往賭博為常態,則異議人所攜帶之賭資,不因放置於 賭桌上或以現金存放於身上、皮包內而異其判斷,原處分機



關認定異議人當時所攜帶置於身上之現金顯然並非供一般日 常生活之用,而係賭資之一部分,尚屬於社會經驗之常態, 於採證法則、經驗及論理法則上難認有違誤之處。從而,異 議人聲明異議,指摘沒入處分不當,請求發還賭資,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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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