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3年度,62號
OLEV,113,員小,62,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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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鄭火烈
被 告 吳文郁
吳能仁
李宥琳(原名:李易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00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 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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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