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3年度,196號
OLEV,113,員小,19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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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葉芊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658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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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