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3年度,116號
OLEV,113,員小,116,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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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庭
訴訟代理人 劉正期
被 告 張祐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6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惟最多不逾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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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