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3年度,56號
NTEV,113,投簡,56,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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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6號
原 告 李嵩峨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李嵩嶢
輔 助 人 李宗霖
被 告 李佳晟(即李嵩嶸之繼承人)

李嘉和(即李嵩嶸之繼承人)

李俞慶(即李嵩嶸之繼承人)

李柔慧(即李嵩嶸之繼承人)

蕭詠聰

呂金豊
張峻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徐淑蘭
黃惠雪
董英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金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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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