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269號
原 告 吳家豐
被 告 林威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1,87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3萬1,8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即便他人以其交付之帳戶詐騙錢財並隱 蔽身分或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其本意之不確定幫 助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3日申辦臺灣銀行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述帳戶資料後,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所示 詐騙方式,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所示款項匯入臺灣銀行帳 戶中,隨即遭轉匯一空,因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完成洗錢行為。被告上開幫助洗錢之 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判 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 有上開33萬1,874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可參 (見本院卷第13-26頁),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
子卷證光碟核閱屬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為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本件被告提供臺灣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之行為,使 詐欺集團作為詐騙所得入帳之用,縱未全程參與詐騙原告之 過程,然其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目的,仍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33萬1,874元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3萬1,874元,為有理由。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 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 年5月29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附民卷第19 頁),然被告迄未給付,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2年5月30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 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3萬1, 8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 ,免徵裁判費,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 費用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111年11月17日 14時36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佯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灣銀行帳戶。 25萬元 2 111年11月18日 9時56分 8萬1,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