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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司小調字,113年度,693號
NTEV,113,投司小調,693,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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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司小調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原慶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 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 人林原慶給付電信費,有民事調解聲請狀收文戳章足憑,然 相對人業於112年4月10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 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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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