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3年度,61號
NTEV,113,埔簡,61,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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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61號
原 告 蕭玉惠
被 告 黃文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
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
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
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
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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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