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民事裁定112年度投簡字第575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李佳鴻 邱薪瑋 被 告 謝濙鍬即謝秉樺即謝佳樺 謝佳蓉 謝佳蓁 謝明權兼陳翠花之繼承人 蕭謝清美兼陳翠花之繼承人 謝清玉兼陳翠花之繼承人 陳許明月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志豪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娟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紅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美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滿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昱霖 陳昱瑋 吳翠美 陳淑勲 謝騏鋒即謝政達 陳謝碧嬌 張福財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易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奇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沛即陳罔之繼承人 湯清榮即陳碧之繼承人 湯可名即陳碧之繼承人 湯可郁即陳碧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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