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2年度,575號
NTEV,112,投簡,575,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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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7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李佳鴻
邱薪瑋
被 告 謝濙鍬即謝秉樺即謝佳樺

謝佳蓉
謝佳蓁
謝明權陳翠花之繼承人

謝清美陳翠花之繼承人

謝清玉陳翠花之繼承人


陳許明月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志豪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慧娟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紅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美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慧滿即陳德燿之繼承人


陳昱霖
陳昱瑋
吳翠美
陳淑勲
謝騏鋒即謝政達


謝碧嬌

張福財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易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奇即陳罔之繼承人

張照沛即陳罔之繼承人

湯清榮即陳碧之繼承人

湯可名即陳碧之繼承人

湯可郁陳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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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