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3年度,158號
PKEV,113,港簡,15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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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原 告 紀美鈴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設立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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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