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3年度,126號
PDEV,113,斗小,12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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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被 告 王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5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車執照、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鹿美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修護明細 表、統一發票、系爭車輛車損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 至25頁、第86至8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彰化縣警察局 芳苑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核閱屬實,原告對被保險人即車 主林冠宇賠付後代位行使其對被告之權利,經計算零件折舊 後加計工資,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萬7511元,於 法無不合。
㈡本件被告與林冠宇分別有未注意車前狀態、違規停車之過失 ,本院審酌本件事故發生經過、被告與林冠宇各應負責之注 意義務情節等情,認被告與林冠宇就本件事故之過失程度, 應各負擔50%、50%之過失責任,原告代位行使林冠宇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自應承受林冠宇之過失,因此,原告得請求被 告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應按上述過失比例減輕之,是原告 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8756元(計算式:1萬7511元×50%≒ 87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75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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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美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