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2年度,181號
PDEV,112,斗簡,181,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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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玉媛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順忠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 許順洲
許順鎮

素蘭
許素雲
許素妹

陳錫堅

林逸富
林漢晟
陳淑媛
陳莉螢

陳淑粉
陳薏如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月
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不另通知。另原告即反訴被告邱玉媛、被告即反訴原告
許順忠務必到場且於開庭前應各自完納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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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