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334號
NHEV,113,湖補,334,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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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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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