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285號
NHEV,113,湖補,285,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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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門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紀瀚

原 告 徐騰瑜
徐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98,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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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門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