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袁浩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 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袁浩已於106年9月12日戶籍移入新北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且聲請人聲 請撤銷標的為相對人間之分割協議,無從僅就另一方成立調 解。本院認無調解可能,故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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