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3年度,276號
CLEV,113,壢保險小,27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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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耀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邱春旭
訴訟代理人 邱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928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112年6月19日14時許,於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與環 溪二街口,因鋤草不慎濺起石頭,致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劉逸 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 損,經原告查證屬實後賠付必要修復費用共22,493元(其中 工資為3,425元、塗裝18,378元、零件為690元),原告經扣 除附表所示零件折舊費用後,仍有21,928元之損害。爰依民 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 47頁第31、32行)。
三、被告答辯
  被告前於112年8月24日已與訴外人劉逸寶以3萬元和解成立 (下稱系爭和解契約),原告應不得再向原告請求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被告得否以系爭和解契約對抗原告 ?記載理由要領如下:
(一)查被告提出其與訴外人劉逸寶之系爭和解契約記載:「一 、案件情形: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約14日30,乙方敘明中壢區領航北路與環溪二街口因甲方之工班於該處辦理 道路除草作業,導致請求人車輛行經即停等紅綠燈之時刮 傷車輛。二、和解條件:(一)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 辦理和解結案。條件如下:由甲方付乙方此次車損相關費 用(車體送廠維修費用、車體鍍膜費用等),金額總計新 臺幣30,000元整。由甲方和解時現場全數現金支付給乙方 ,並經乙方收訖無誤。」而關於車體送廠維修費用部分, 經畫線刪去,並經被告及訴外人劉逸寶蓋章確認(見本院 卷第50頁)。
(二)系爭和解契約既將車體送廠維修費用部分刪除,足認系爭 和解契約僅就系爭車輛之車體鍍膜費用為和解,並不包含 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是被告自不得以系爭和解契約對抗 原告,被告此部分所辯,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9 28元,及自113年4月23日(見本院卷第15、16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 決,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附表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第1年 690×0.369=255 690-255=435 第2年 435×0.369=161 435-161=274 第3年 274×0.369=101 274-101=173 第4年 173×0.369×(9/12)=48 173-48=125 殘值125元,加計工資3,425元、塗裝18,378元,共計21,928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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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