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988號
SJEV,113,重簡,988,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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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88號
原 告 林彧伃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誌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萬2,2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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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