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478號
SJEV,113,重簡,1478,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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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蔡佳峻
原告與被告曾鈺雯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3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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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