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868號
SJEV,113,重小,868,20240731,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祥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仝向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萬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