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852號
SJEV,113,重小,852,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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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852號
原 告 張庭凱
被 告 RUKOYAH(中文名:露卡亞,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20時許,因操作永豐銀行AT M轉帳不慎,而自其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誤匯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至被告所申設之永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被告 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上開金額之利益,致原告受有該筆轉帳 金額之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萬9 ,0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 細等資料為證,並有永豐銀行檢送系爭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 及內政部移民署檢送被告之居留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正當權源受領1萬9,000元,係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損害,其本於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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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